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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職業因素引起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參考指引』
2021/07/29
『職業因素引起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參考指引』
『職業因素引起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參考指引』

2020 年 01 月 30 日世界衛生組織(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
WHO)宣告新型冠狀病毒對國際間所造成之威脅為公共衛生緊急事件
(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, PHEIC),2020 年 02
月 11 日 WHO 正式宣布此傳染疾病定名為:新型冠狀病毒肺炎
(Coronavirus Disease-2019,簡稱為 COVID-19)

各國以及各類狀況不同

可參考如下:

1.法國、德國、葡萄牙等國的認定措施

是採取「可反駁的推定補償資格」,在這種情況下

罹病個案如果屬於健康照或是高罹病風險職業者

其暴露推定為與職業相關,由原先員工證為職業病

轉換為由雇主或國家舉證非屬職業病。

 

2.具潛性暴露職業涵蓋了11類的相關人員

如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,醫療院護理機構以及

相關防疫作業與設施人員(詳細內容請看圖表)

 

 

3.補充:如護人員被判斷因公染疫則按照

《勞動基準法>第59條定以關醫療費用補償

如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照原領的工資

金額予以補償,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,主

得1次給付40個均工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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